鋼結構加工材料要求
(1)鋼結構加工使用的鋼材、焊接材料、涂層材料和緊固件應有質量合格證,并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現行標準。
(2)進廠原材料必須有工廠的出廠質量證明書,并應在甲方見證下按照合同要求和現行有關標準進行現場見證取樣、送樣、檢驗驗收,做好記錄。 并向甲方及監理人員提供檢驗報告。
(3)在加工過程中,如果原材料出現問題,必須由檢驗人員和合格的技術人員研究處理。
(4)替代材料應由制造單位提前提出申請(技術審批表)并附有材料證明,報甲方和監理單位批準,經設計單位確認后方可替代。
(5)嚴禁使用鍍層脫落或焊芯生銹的焊條、受潮結塊或熔化的焊劑以及生銹的焊絲進行鋼結構加工。 螺柱焊用螺柱表面不得有影響使用的裂紋、條紋、凹痕和毛刺。
(6)焊接材料應集中管理,建立專用倉庫,倉庫應干燥、通風良好。
(7)螺栓應存放在干燥、通風的室內。 高強度螺栓的檢驗和驗收應按照現行標準《鋼結構高強度螺栓連接設計、施工及驗收規范》JGJ82的要求進行。 嚴禁使用腐蝕、沾污、受潮、碰傷、混雜的高強度螺栓。
(8)鋼結構加工用油漆應符合設計要求,并存放在專用倉庫內。 過期、變質、結塊的油漆不宜使用。